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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广州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指引


 


朱中杰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杨旭 律师助理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01

  引言  


2021年5月21日广州市荔湾区再次发现新冠肺炎病例,至今已经过去了两周时间,在这两周的时间里,广州市政府迅速行动,采取了强而有力的防控措施,不断根据疫情的情况调整防控等级,且居民经过去年的战役之后,也积极主动的全力配合相关政府的防疫工作。


广州快速应对战“疫”时间轴:


2021年5月21日

广州市荔湾区报告1例新冠肺炎。

2021年5月22日

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街锦龙汇鑫阁调整为中风险地区。

2021年5月26日

荔湾区鹤园小区东片由低风险地区调整为中风险地区,其他地区风险等级不变。

荔湾区全员核酸检测。

2021年5月29日

广州市实行分级分类防控。在荔湾区海龙街、白鹤洞街、中南街、东漖街、冲口街区域范围内,居家为主每户每天限1人外出购买生活必需品。

2021年6月1日

荔湾区中南街全域、全市所有感染者居住和工作的37个疫点及周边区域严格居家,足不出户,执行封闭管理。

2021年6月2日

荔湾区白鹤洞街、中南街由中风险地区调整为高风险地区。番禺区洛浦街锦绣半岛社区锦绣东区、海珠区瑞宝街南洲名苑棠阁由低风险地区调整为中风险地区。

2021年6月3日

将荔湾区白鹤洞街、东漖街调整为封闭管理区域,严格居家,足不出户,执行封闭管理。

将荔湾区冲口街、海龙街、石围塘街、茶滘街、东沙街、花地街调整为封控管理区域,人员只进不出,严禁聚集。

2021年6月5日

将南沙区珠江街嘉安花园执行封闭管理;珠江街灵新大道以东、工业路一巷以南、六涌以北区域和南沙街越秀滨海新城20栋执行风控管理。

2021年6月6日

越秀区北京街道仙湖社区惠福西路398号由低风险地区调整为中风险地区。海珠区沙园街道中海橡园、昌岗街道晓阳街,以及滨江街道沙地直街由低风险地区调整为中风险地区。

2021年6月7日

将番禺区大石街大兴村西兴街6号房屋、沿江中路和兴农庄、北联村新南大街四巷3号房屋执行封闭管理。在大石街大兴村1队和3队住宅区域,以及大石街文化广场及岗东路以东,大石水道以南,桔芳园、荔芳园以西,朝阳西路以北区域执行封控管理


由于部分区域的封闭隔离,肯定会对劳动关系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解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此产生的疑问,我们根据相关部门在去年疫情期间以及近期出台的文件,整理出这次广州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政策指引:


02

 政策指引  


Q1

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劳动者的工资应如何计发?


答: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Q2

劳动者被依法隔离时,工资如何计发?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Q3

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的标准是否包括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浮动工资?


答:在此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Q4

劳动者不能返岗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优先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答:可以


Q5

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Q6

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如何处理?受疫情影响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又应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Q7

疫情期间,当事人应如何申请劳动调解仲裁?


答: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当事人可采用网络、邮递等方式提交资料,通过电话、在线视频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申请调解争议。


符合条件的仲裁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采取视频审理、书面审理等方式处理。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Q8

疫情防控期间的仲裁时效、起诉、上诉期限及案件审理期限如何把握?


答:当事人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诉讼、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法定期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当事人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间起诉或者上诉,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Q9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籍贯、居所属原疫情严重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籍贯、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居所属原疫情严重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Q10

用人单位终止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应否支持?


答: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Q11

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期满或者医学观察期满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之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拒绝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答: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自疫情严重地区返粤劳动者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离的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返岗且不支付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Q12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或者未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应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03

 写在最后  


每次疫情的到来都是对城市的一次重大的考验,疫情让我们看到了祖国的的强大,我们由心的为祖国自豪;让我们看到了很多我们觉得还是孩子的人,换上职业装就成为了最美的逆行者,我们为他们而感动。笔者这段时间也因为处于中风险地区而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我想作为每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每一次配合每一份隐忍都是我们为自己城市抗疫默默的作出一份贡献。这个城市正在生病,城市里的每一位市民都承受着由此带来的痛苦,虽然焦虑的情绪难以避免,但法律性质终究只是冰冷的解决问题的工具,如果彼此之间多一份理解和包容,多一次主动伸出手的帮助,同舟共济很多矛盾和纠纷或许就不会产生了,大家也能够腾出手来更好的抗疫,希望我们的城市在正能量的笼罩下,早日康复。


供稿 | 朱中杰 杨旭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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